法律保护隐私权,但是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护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是,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公民为维护权益而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而且,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是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的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的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非法用途从而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侦查权:是指国家机关(检察、公安、安全)为了确定犯罪的事实而进行的沈阳调查工作

  调查权:是指被害人通过一切合法的手段搜集相关的证据(包括收集指纹、照相、诊断、现场勘察、委托专门机关的鉴定评估、询问证人、制作证人证言等等)来举证犯罪事实的存在。

  知情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本人或委托相关有资质的调查机构)了解相关信息的权利。

  只有国家侦查机关才享有刑事侦查权,这一判断在通常情况下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民事自诉案件中,法律要求被害人自行举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作为被害人只能通过一切合法的手段搜集相关的证据,包括收集指纹、照相、伤情诊断、现场勘察、委托相关的机关鉴定评估、询问证人、制作证人证言等。被害人这些活动虽然不能称为特定机关才能享有的侦察权,但是在客观行为和手段上与侦察机关的侦查行为没有实质上的差别,被害人在力不能及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完成上述的工作,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

  同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了各种目的,每天都在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着大量的调查了解搜集资料情况的工作,那不过是使用的手段和信息来源渠道的不同,或通过报纸书刊、电视互联网、行政机关或司法相关对外的文件材料等等。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也有获得相关信息的需求,在由于没有能力、没有条件进行调查获知信息时,可以委托民间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商业调查机构的调查工作是单位和个人调查权的延伸。

  由上可以得出结论,虽然侦查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所特有,但在自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与专门机关相类似的调查活动。在民事案件和商务活动甚至其它社会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相关的知情权和相应的调查权。这一权利可以委托相关的商业调查机构行使。因此,商业调查机构接受委托,在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为客户提供辽宁侦探调查服务,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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